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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直接联系制度的通知

2018/12/03 13:01:08  点击:[]

发改办经体〔2018〕1492号

 

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为及时跟踪了解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试点项目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决定选取部分重点试点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联系试点项目 

  (一)辽宁大连瓦房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连云港徐圩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三)福建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四)江西上饶经开区马鞍山南片区光伏产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五)山东青岛市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六)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七)河南洛阳市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八)贵州贵安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九)云南文山州西畴兴街出口贸易加工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陕西富平区域综合能源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一)甘肃瓜州柳沟综合物流及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相关要求 

  (一)建立直接联系项目定期直报制度。请直接联系项目业主每月5日前向直接联系司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客观。尚未确定项目业主的,由试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二)加强对直接联系项目的指导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电力司、市场监管司对相关试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和协调推动。对项目推进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直接联系司局要加强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协调解决意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运行。

  (三)请各地区尽快协调确定相关试点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11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

  联系人:郭寅昌、冀朝旭,电 话:010—68505505、5820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直接联系安排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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