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减负纾困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世界产品走进中国消费者的生活 中国定制扎堆亮相         进博会参展商瞄准“银发商机”         外汇局:前三季度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国家信息中心|新疆电子政务|新疆发展改革
首  页 公告通知 走进新疆 发改要闻 经济分析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体制改革
乡村振兴 新疆风采 领导讲话 信息专报 民生工程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  页>>产业发展>>综合信息>>正文

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2018/06/27 12:21:37  点击:[]

 

天津市日前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天津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规定:新建项目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吨/时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吨/时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据了解,天津市全部公共煤电机组和自备煤电机组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35、50毫克/立方米以下。根据天津市2017年PM2.5本地排放源解析,燃煤电厂贡献率为8.0%。现行的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20、50、100毫克/立方米,已不能满足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上一条:金融运行整体稳健 有信心打赢防范风险攻坚战
下一条:5G商用进入全面冲刺阶段(关注)

关闭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承办
信息服务:0991-2817997
新ICP备12001288号-8
今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